從事危險化學品行業的人都知道,如果想要批發、銷售危險品等,是一定要辦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有的企業因為擔心儲存危險品會有危險,因此就不帶有儲存。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類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它危險化學品;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2)甲種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各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頒發
(3)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各
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經營危險化學品的4種方式:
1、零售(就是大家常見的加油站);
2、零售(不包括加油站的其他方式);
3、批發(擁有儲存性質的經營方式);
4、批發(不含有儲存設施的方式),這一種是常見的,辦理的企業數量也比較多。